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负责组织有关主管部门实施;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应当增建、改建、者进行技术改造。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城乡消防安全布局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应当调整、完善;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应当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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