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采用集中报警系统或控制中心报警系统的建筑(群)应设置消防设备电源监控系统。消防电源监控器应设置在消防控制室内,用于监控消防电源的工作状态,故障时发出报警信号。
2、消防设备电源监控点宜设置在下列部位:
(1)变电所或配电室消防设备主电源、备用电源专用母排或消防电源柜内母排。
(2)重要消防设备如消防控制室、消防泵、消防电梯、防排烟风机、非集中控制型应急照明、防火卷帘门等供电的末一级消防双电源切换箱内供电电源、备用电源及双电源开关出线侧设置消防电源监控监测点。
(3)无巡检功能的消防应急电源装置的输出端。
(4)为无巡检功能的消防联动设备供电的24V电源的出线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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