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防火分区面积超过规范规定
关于防火分区最大允许面积各国规范均做了具体规定,我国《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2014等规范对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面积有明确规定,而现实中存在较为普遍的问题就是防火分区面积超过规范规定的最大允许面积。建设单位及设计者借性能化评估之名,使得防火分区面积超过规定面积数倍之多,而实际评估并无可靠的基础数据可供参考,形成既不符合规范规定,又无性能化评估可供支撑的问题。
二、防火分区划分面积控制指标规定过于简单
为了阻止火灾蔓延,现行消防技术规范对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做了规定,如耐火等级一、二等级的民用建筑防火分区间每层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为2500㎡,一类高层民用建筑每层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为1000㎡,设有自动灭火系统面积可扩大一倍等。该规定仅从建筑物的使用性质、高度、耐火等级等几个简单的方面对建筑物进行分类后确定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未考虑内部装修、可燃物的多少、建筑功能、建筑使用人员等方面因素,这方面在民用建筑表现特别突出。如宾馆、饭店、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同办公等人员稀少、人员熟悉本工程情况的建筑物混为一谈,装修复杂、可燃物较多的宾馆、商场等建筑同未设可燃物装修的建筑一个标准,这显然是不合实际的。如某二层大学食堂,建筑面积约7000㎡,厨房部分面积1500㎡,与学生就餐、售餐部分采用完全的防火分隔隔开,学生就餐部分仅有难燃的塑料座椅,但上下层通过敞开楼梯连接,面积约5000㎡,大大超过国家规范最大允许建筑面积。该建筑不可能造成火灾蔓延,虽然后期加设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但显然是一种浪费。
三、防火分隔构件选用不合理
一些特殊场所防火分区划分和满足使用要求存在矛盾冲突,造成防火分隔构件选用不合理。如选用防火卷帘进行分隔,防火卷帘应选用符合防火墙耐火极限的判定条件的,而实际采用普通防火卷帘,又无冷却水幕保护或虽有冷却水幕保护,但供水时间不能保障持续3h。一些建筑内装设防火卷帘控制装置不全,防火卷帘要求要自动、电动、机械操作三种控制方式,而实际中仅有两种或仅有手动一种控制方式。一些场所选用防火门开启方式不合理,如一些人流量较大场所应选用常开式防火门,但却选用常闭式防火门,实际使用中却处于常开状态,或者在较短时间内经多次的启闭后,闭门器损坏即不能正常使用,闭门器需要频繁更换。
四、分隔构件的耐火极限低
2014年规范重新修订后,明确公共娱乐场所与其他部位的隔墙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h的不燃烧体墙,而一些场所采用纸面石膏板夹岩棉做隔墙。规范规定,纸面石膏板必须是双层双面的,中间岩棉夹层厚度不得小于187.5px,耐火时间才能达到2.0h以上。但实际工程中,填充岩棉的厚度往往不到187.5px,有的甚至采用单层纸面石膏板,耐火极限达不到规范要求。再如,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等特殊分隔部位楼板的耐火极限要求不小于1.5h,但在大多数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中这些部位的楼板与其它场所没有区别,楼板耐火极限仅达到1h。
五、存在“隔而不断”问题
有些建筑表面上做了防火分隔,但往往在隐蔽部位却没有完全分隔,形成“隔而不断”现象,不能使防火分区形成一个封闭空间。一些有吊顶的场所中防火墙仅仅砌至吊顶底,不符合防火墙应砌至“梁板底部”的规定,闷顶内依然连通,一旦失火,火就容易在吊顶内蔓延开来;有些建筑因局部功能改造,装修时私自在防火墙上穿孔打洞,外表用装饰材料装饰,墙体上孔洞却未用耐火材料封堵;有些建筑通风空调系统风管穿越防火墙而未设防火阀,或设置不当,或管理不善,起不到隔火作用。
六、竖向井道未进行分隔
防火分区作为封闭空间必须在水平方向和垂直方向进行分隔。而有些建筑对上下层连通的部位未进行分隔,如自动扶梯;有些建筑玻璃幕墙与楼板之间的空隙未封堵,也未设置耐火的0.8m窗槛墙。再如,有的设计师在设计电梯时,把普通电梯或载货电梯设计在疏散走道上,按规范规定,普通电梯不需设消防前室,但是这种设计对建筑内部防火分区的划分相当不利,火灾发生时,电梯作为垂直方向的井道成为烟气蔓延通道,很快使烟气侵入上部楼层,不利于建筑内部人员的安全疏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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