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地下建筑灭火器配置量应按其相应的地面建筑的规定增加30%;
(2)设有消火栓系统的场所,灭火器配置数量可相应减少30%;设有灭火系统的场所,灭火器配置数量可相应减少50%;设有消火栓和灭火系统的场所,灭火器配置可相应减少70%。
(3)可燃物露天堆垛,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可燃气体储罐的灭火器配置场所,灭火器配置数量可相应减少70%。
(4)一个灭火器配置场所内的灭火器不应少于2具。每个设置点的灭火器不宜多于5具。
(5)在同一灭火器配置场所应选用灭火剂相容的灭火器,并应尽量选用操作方法相同的灭火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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