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严格按照技术人员标定的中、腰线施工,巷道的宽、高必须符合要求。
2、开口时,要将原巷道的电缆、风、水管路进行保护。
3、开口时,要放小炮,对开口原巷道进行加固。
4、放炮应严格遵守《规程》有关规定执行,放炮员持证上岗。
5、放炮前班组长必须布置专人在警戒线或可能进行放炮地点的所有通道上担任警戒工作,并发出信号,5秒后方可放炮。
6、放炮后必须及时临时支护,否则不得进行下道工序。
7、加强通风管理工作,建立合理的通风系统,认真贯彻《煤矿安全规程》中的有关规定。
8、坚持瓦斯检查制度,防止瓦斯超限,做到未经检查瓦斯的无风禁区不进,停风地点不作业,发现瓦斯超限立即撤出作业人员,通风排放瓦斯,并设专职人员检查瓦斯。
9、严防瓦斯浓度超限,防止瓦斯积聚,有关瓦斯浓度和超限后措施规定,遵照《煤矿安全规程》第138和147号规定执行。
10、井下电器设备必须保持良好的防爆性能,局扇要风电闭锁,煤电钻要实行综合保护,电线接头不准有“羊尾巴”、“鸡爪子”,有过电流和漏电保护装置,维修井下电器设备时实行停电作业。
11、实行湿式作业,使用湿式煤电钻打眼,无水不打眼,严格按照湿式凿岩方法操作,使煤尘浓度控制在规定的标准之内。
12、在掘进过程中,必须坚持“有凝必探”,“先探后掘”的原则,严防透水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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